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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官场潜规则的合法伤害权


  【醉酒寒蝉】《血酬定律》中说:“造就潜规则的力量,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穿小鞋”、“整人”、“打击报复”等等。

  学者吴思在《身怀利器》一文中描述:“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具有橡皮筋一般的特性。合法地伤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张居正是明朝最能干的大臣,有深知官场上的种种弊端和权谋。他讲述的一个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最能说明这个问题: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有个兵部(国防部)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报告兵部的官员,说字有涂改,按照规定必须严查;等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小吏又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还是一字,并无作憋;于是兵部的官员也不再追究。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都在这个小吏手上,你不贿赂他行吗?人们怕那些小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小吏,并不是想从他们手里得到什么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这个故事充分说明了“合法伤害权”的厉害。这恐怕也是人们常说的“县官不如现管”。

  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掌握了合法伤害权的人就是牛气得要命;在他们眼里,老百姓如同鱼肉,所以有“鱼肉百姓”来形容这些人与老百姓的关系。古代民间有句“官断十条路”的说法,是指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也体现了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总之,“合法伤害权”是很值钱的,有了这种权力,没有钱可以有钱,没有敛财的规矩可以创造出规矩,即使这规则不合法,也没有转弯抹角将它装扮起来。

  “合法伤害权”是一个能帮助我们洞察隐秘和真相的词,借助这个词,很多难以理解的现象就顿时了然。“合法伤害权”威力巨大,成本低廉,人们几乎可以无中生有,凭空攫取利益;相比之下,造福的权力却有限得多,离不开实际资源的支撑。因此“合法伤害权”对社会和历史的实际运行影响深远,也是潜规则形成的根据。

  对暴力的掌控才是最终的根据。“合法伤害权”不过是对合法暴力的合法应用。各个社会集团以及各集团内部,就是根据加害能力分肥的,各种资源也是追随这种能力流动的。施恩者能不能得到回报,取决于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无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控制局面,因为加害只需依赖对方的恐惧。任何人都有恐惧,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当冤大头是老百姓最合算的选择,而当贪官污吏则是官吏最合算的选择。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利害格局决定的。这种利害格局又进一步决定了挤进官场的利润很高,于是我们看到无法竭制的官僚集团的膨胀。

  合法伤害权的最大受益者是整个官僚集团,连皇帝都算不上;而最大的受害者是农民集团。如果用现代工商社会打比方的话,那么最大受益者不是老板而是经理层,而最大的受害者是消费群体。官僚集团内部分肥的油水,最终都出自老百姓。

  因为权威——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权力,也能使其变异。人群中不乏有其他领域的权力拥有者,但在特定场合也只能忍气吞声,甚至已习惯于遭受无礼的回应。“习惯”的可怕在于意识深处已经认同了这种荒谬的自然反应,于是参与彼此践踏尊严的循环——当离开那里,回到自己权力可辖的范围内,也换成同样的一张冷脸。其实权力的本质伴随着的则是责任与义务,如果缺乏内在人文良知与外部管理监督的双重制衡,极易转向威风等同威信,权威扼杀尊严的歧途。

  《清代官场图记》一书说:清代官场上有一些小人物,他们不是官,而是官手下的办事员,但他们的实际地位很重要,起的作用很大,有的甚至操纵权柄,挟制官员,横行官场。这些小人物就是幕宾、胥吏、长随等。

  胥吏又称书吏、书办、是官衙中掌理案牍的小吏,包括京吏和外吏。书吏对于清代政治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其表现主要有执例弄权、舞文章伪、敲诈勒索等。

  书吏执例弄权是清代的一大弊政。清朝的官员对大量的案牍文书都是不熟悉的,因为他们大都是科举出身,学的是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而不习法令世务。书吏是具体办理案牍文书的人员,都谙熟例案,因而实际权力很大,常可执例以制长官。官员们因为自己不如书吏,只好“奉吏为师”。

  由于书吏权大,便可放手作奸,大肆索贿纳贿,所谓“官凭文书吏凭贿”。中央六部衙门的书吏权力更大,人谓之“无异宰相之柄”。吏部掌握官员任免之事,求官者便纷纷打点吏部的书吏,书吏则根据行贿者所求官缺的大小、肥瘠决定索贿数目,然后再上报。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提出和阐述了“合法伤害权”这一概念。在《灰牢考略》中又进一步通过对监狱的白、黑、灰的演变,使人们对“合法伤害权”有更深刻地认识。

  《辞海》对“班房”的解释是:“看押犯人场所的俗称,指看守所、监狱等。”但从古书和史料上研究,在最初的意义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里的差役们值班或者休息的地方,后来这地方用来临时关押人了。清朝著名师爷汪辉祖在《学治说赘》里提到班房时说:“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这就是说,监狱在法律上是有正式地位的,班房却没有;班房中的关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押。这就不能叫“白”,但这是由合法官府“万不得已而用之”的,又不能叫“黑”,说黑不黑,说白不白的关押场所,就是“灰牢”。“灰牢”就是非正式监狱的意思。清朝末年,浙江省南浔镇的乡绅自发设立的“洗心迁善局”,将一些不够绳之官法的人禁锢其中,也是类似“灰牢”的地方。

  从灰牢制度中获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衙役们很善于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可以利用盗窃嫌疑人夜出盗窃,得脏分肥;可以利用民事诉讼,作弊诈骗;可以向命案牵涉人敲诈勒索;可以**奸污在押女人;可以私下收钱放人;以关班房为威胁手段敲诈平民;向在押人犯收取高价饭钱等等。

  “灰牢”发展到现代,又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因为向国务院总理上书,为农民负担沉重叫苦而成为知名人物。他在《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里,谈到了因为办“学习班”而造成农民自杀的事件,其中说到十几个人关在十几平方的“小黑屋”里。这里的“学习班”和“小黑屋”是什么东西?是一个权威部门用来关押“有过失”的人的地方,在这里,关押是强制实施的,是作为惩戒手段使用的,是对人生自由的剥夺。具有这些特征的地方正是监狱;然而,乡政府属于行政部门,没有权力建立监狱剥夺公民人生自由,因此又不好称为监狱;所以叫“灰牢”。“学习班”是干部的叫法,“小黑屋”是农民的叫法,都是一个东西。“学习班”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朔到延安时期,当时的叫法是“学习组”或者叫“整风班”。

  嗡嗡嗡期间,各个单位关押“牛鬼蛇神”的地方叫“牛棚”,其实也是一种“灰牢”。

  开会学习总要把人圈在某个特定的时空之中,与会者总要暂时丧失部分自由,那么圈三五个小时是圈,圈三五个月也是圈;拘禁关押与开会学习的分界究竟在哪里?这种模糊性提供了一个空间,在此模糊空间之内,可以产生一种合法伤害他人的权力——这可是很有利用价值的东西。这种模糊性正好开发出低成本伤害他人的权力。对各个单位的得势者来说,握有这个武器便比较容易整人。东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确实在嗡嗡嗡中普及到几乎每个单位。比起牛棚来,学习班的参加标准更宽泛,谁敢于说自己不需要、不应该学习呢?这种更加模糊的特性,使学习班的生命力和普及程度又超过了牛棚。

  据李昌平介绍说,一个“小黑屋”就是一个监狱。在监利蹲过“小黑屋”的农民每年都数以万计。关押的需要产生于征收粮款的需要,有人抗粮抗款,基层政府不得不打击震慑,于是“灰牢”小黑屋出现了,“灰警”纠察队也出现了。由于政府人员严重超编,又超标准建设办公楼房和宿舍以及小汽车。在上述背景下,农民抗粮抗款和干部的镇压就很容易理解了。这是真实而要紧的利害冲突,“灰牢”就是这种冲突的产物,其功能是维护干部受益和农民受损的利益格局。

  按说,超标准楼房和超编干部工资都不属于合法权益,属于利益分配的潜规则体系,但他们又确实获得了地方权势半公开的、瞒上不瞒下的支持,对治下百姓根本就不屑于躲躲藏藏,因此我们可以把“灰牢”定义为支持“潜规则”和“横规矩”的威慑手段。

  在实际征收粮款的时候,公共利益(合法征收部分)与代理人利益(超编干部和超标准用品)是搅和在一起的。谁说得清楚抗粮抗的是哪一部分?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搭便车,正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存在。

  小黑屋的发明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荣升了;这就是说,他们是只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无权势的下层百姓。不过,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限,越过这条界限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伤害。这种反制能力正是维护边界的关键因素,即决定灰色界线位置的关键因素。平民对灰牢所代表的对自身权利边界的压缩是认可的。从班房开始,经过牛棚到学习班,灰牢一直没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没有遭到质疑。中国农民接受潜规则式的征粮标准,也接受灰牢的关押。他们不闹也不告,他们并没有把人生自由和公民权利之类的漂亮说法当真;不过这已经是底线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难免遭到抵抗,比如,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死。

  真正能阻止一些官吏成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级,也不是良心。把上级和良心糊弄好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分配损害,换句话说,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损害的人。所谓惹不起,就是损害他们的风险很大,自己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损害;所谓惹得起,就是损害他们是件有赚头的事。正如《老残游记》中说的:“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却忍受,更有什么法子?倘若仍旧发回来审问,再落到他手里,还不是又饶上一个吗?”

  在明清时代,即使在告状等于白告的时候,官吏对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线的。不要“激变良民”就是底线。一步又一步的压缩总要导致风险递增。随着对民间权利边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间的不公平感便积蓄起来,反弹或者反抗的力量也积蓄起来。中国古代的正式法规对百姓的权利边界并不敢压缩太甚,因为正式界线后边只是一群赤手空拳的乌合之众。

  学者吴思在《白员的胜局》一文中针对古代的超编问题阐述“合法伤害权”。

  “超编”在古代就是把多余的公家人称为“冗员”。我国古代官府的干部职工分为官、吏、役,在此之外的就是超编人员。在古书上有“传奉”、“小书”、“白书”、“白役”、“帮虎”、“小牢子”、“野牢子”等等;“白书”单指编外书吏,比较有概括性的是“白役”。“白”可以理解为白丁或白干,非官身而做官事,不领工资而做官事,《汉语大词典》将“白役”定义为“编外差役”。“白员”是白役和编外官吏的统称。

  1386年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在松江府揭露了一个2871人的特殊群体。这些人自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小官、帮虎,专门依附于衙门里的役吏皂隶,借官府之威害民。“牢子”(相当于现在的狱警)有正牢子、小牢子、野牢子;正牢子是编制内的正役,小牢子和野牢子就是编制外的人员;“皂隶”(相当于现在的法警)的编外人员叫“直司”。

  朱元璋立下严刑酷法,要将“白员”赶尽杀绝,但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的人要去当白员?这里就有个不光是衙门“钻营”的风险问题,还有钻营的实际好处。晚清退休官员李榕的记载里就有关于差役和白员伤害百姓的内容。“差票”(相当于现在的执法凭证)就是合法伤害权的凭证;差票也是有价格的,是可以买卖的;“差票”交易的过程:承票时有一次付费,叫“费规”;销票时还有一次付费,叫“酬谢”。他们靠票(合法伤害权)的占有权挣钱。买差票的钱是直接成本,敲诈勒索的钱财和酒食是直接收益。

  合法伤害权确切的称呼应该叫“低风险伤害能力”,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造成伤害的能力却很巨大。合法伤害权的价值是由避免伤害的费用所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是稀有资源,合法伤害权也是稀有资源,而且是确保其他资源如何分配的基础性资源,堪称第一资源。所谓“钻营”就是争夺这种稀有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低成本的伤害能力,合法伤害权之类的东西,就好比是一块培养基,一个生态位,白员就是这个生态位的必然产物;资本和劳动力总要无孔不入地流向收益比较高的领域。这是从白员的角度看问题。

  从官员的角度看,过去大臣裁员难,如今小官裁员也同样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接纳白员其实是很合算的:干部的工资由国家规定,干多干少都一样,在收入固定的条件下,追求福利最大化的方式,就是减少工作量,也就是增加帮手。

  官吏们执法,如果对自己有利,这个法律就不难贯彻;如果对自己不利,既吃力又得罪人,那么皇帝给官员下达的命令就等于一纸空文。为了不执行或者少执行对自己不利的法令,同时又不受到上边的怪罪,官员们发展出一套伪装术,一套以虚文应付法令的策略:官员刚到任,必定宣布一番禁令,有了这套久经考验的伪装术,来自法令方面的风险也可以大大降低。

  其实在现在,官员超编的问题同样存在。据向国务院总理上书的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说,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的县长职位是一正两副,最多不能超过一正四副,而湖北省监利县2000年的情况是一正六副,最高峰是一正十副,这还仅仅是四大班子中的一套的情况。

  “合法伤害权”是官家安身立命的本钱。中国历代兴衰,与这个未曾命名的“白员”社会集团有密切的反比关系——白员兴则社稷衰。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一书中讲述的事例也涉及到“合法伤害权”的问题:一般的宦官也有他们的额外收入。掌管皇家的各个仓库,就是他们的生财之道。各省上缴给皇室专用的实物,必须经过检验,认为质量符合标准才能入库,否则就拒绝接收,解送实物的人员就会长期滞留在北京而不能回家。实际上,所谓质量并无一定的规格,可以由宦官以及中间人随心所欲地决定。如果解送实物的人员懂得其中的奥妙,赠送中介人以相当款项,只介人扣除佣金后再转手送给宦官,所缴实物就可以被接纳入库了。既然纳贿可以使劣质物品变为优质,所以,除了皇室成员自用的物品以外,以次充好的现象就不断发生。

  中国有句俗话:“灭门的知县,破家的县令。”意思是县令可以合理合法地把子民折腾到倾家荡产的地步。

  从上到下,每个有伤害权的衙门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这种权力攫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老百姓说:不怕市场就怕官场。市场上的事情,再难也难不倒人;但是只要什么事情涉及到官场,就非常难办了。

  易中天在《帝国的惆怅——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与人性》中说:科举制度纠正了这一弊端,政权开始向平民开放,尽管这种开放是有限的、不彻底的,但总算是进步了。

  出身好的做了官,出身不好的只好去做吏。明清时代在衙门里做事的人,有官、有僚、有吏。官就是正职,即长官;僚就是副职,即僚属;吏就是办事员,既胥吏,相当于现在的一般干部。官和僚都是官员,有品级,叫“品官”,由中央统一任命,因此也叫“朝廷命官”。“吏”则不如流,由长官自己招募,身份其实是民。也就是说,官僚都是“国家干部”,吏却只好算作“以工代干”,他们与衙役并无区别,区别只是他们提供的是知识性服务而已。

  不过,胥吏的地位虽然低下,政治影响却很大,因为国家事务,尤其是地方行政,实际上是靠胥吏来处理的。官员们学问虽好,能力却很可疑,他们往往不屑于处理繁琐的具体事务。“吏”却是这方面的专门人才。而且,由于胥吏没有别的出路,无法象官那样步步高升,也就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专门人才”,并在执法领域“大显身手”。结果,在处理国家事务和地方行政时,官是外行,吏是内行。外行虽然在名义上领导内行,内行却可以在实际上糊弄外行。要知道,帝国的政策和法令往往都是些“原则性意见”,是用漂亮的文言文写成的,因此是含糊其词和语焉不详的,具体的尺度全靠执行者掌握。官员们既然不懂得,则升迁的快慢、处分的轻重、赋税的多少、工程的增减,便都由吏们说了算。所以,明末的顾炎武说当时的情况是“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胥吏也。”

  古人就有“任你官清如水,怎敌吏猾如油”的说法。看一看中国历史,官员斗不过吏员的故事多的是。学者吴思在《潜规则》一书中就有很多这样的故事。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说:“造就潜规则的力量,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就是潜规则形成的真正原因。

  黄光国编订的《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一书中有一篇论文“帝制中国官僚体系中的暗盘管理”与学者吴思的论点可以对照起来看。这种“暗盘管理”的提法与吴思的“潜规则”提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文官不过是帝制中国官僚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文官的数目远不如属于政府结构中下阶层的胥吏和僚属。也许西方人大都被文官制度中的官吏所迷住,很少有人注意到官僚科层的这些下级阶层。由于中国的历史文献几乎忽略掉他们,即使是学者,通常也只是模糊地意识到这些“其他阶层”的存在。

  在儒家有关政府结构的意识形态中,官僚体系内的基层人员地位甚低,甚或毫无地位,因此官方历史学家通常将他们大都忽略掉。

  近代的研究发现:帝制中国的行政管理其实是由官僚体系内的基层人员所操纵,其严重程度远超出以往学者的想象。由于这些基层僚属一方面惯于使用欺骗、蒙蔽、行诈、勾结等技巧,选择性的执行分派给他们的任务,一方面又精熟行政细节和运作程序,他们就能够蒙蔽、妨碍、误导、甚至胁迫比他们更具声望的上司。

  帝制中国到处充斥的腐化情形,虽然是肇因于各阶层官员的共谋,不过其主要祸首却是基层的胥吏。他们比别人更有机会,而且能够更大规模地为私人目的而改变、扭曲和破坏行政秩序。因为基层人员的贪污有赖于彼此的包庇和共谋,他们始终是文官种子地中的一项困扰。因此,在帝制中国大约1300年的历史上,每隔一段时间,官员便要发起一项运动,以整肃胥吏及其同伙。

  大多数文官都集中在京城的都会及衙门中办公;然而,不管他们位居何处,他们的人数均远不如其下级僚属。

  朝廷为了保证官员们的清廉,特别设计了许多规则和章程,不幸的是,这些规则却经常制造出新的问题。由于传统及儒家学说都十分强调对家族的忠诚,徇私起用亲族的威胁始终很大。为了防止此一弊端,因此禁止任何人在近亲底下做事。一般而言,官员通常都不准派到他们家乡的省份工作;这项限制用意固然甚佳,可是其结果却是官员们常常被派到他们对当地风俗民情甚至方言都十分隔阂的任职地。为了避免他们和地方势力互相勾结,一般官职任期三年,期满即予轮调。对于官员而言,这段时间不管是熟悉地方事物还是了解本身职掌都嫌太短。

  胥吏不论是从他们的职务或是从他们的出身来看,他们都不是史书记载的对象。中国文献中有关他们的记载,大多数是责难和恶评。要深入了解他们,必须在有关贪婪、虚伪和背信的记载中搜寻。从孔子对他们的评语可以看出,早在公元前6世纪就已经有人从事这个行业,其起源无疑可以推朔到更早之前。在文官制度建立以前,他们已经根深蒂固而且恶名昭彰。

  胥吏大多数出身自贫穷而清白的家庭。有些则来自受过教育的阶层,但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进入仕途,成为文官。少数胥吏也曾经做过官,他们或者因为行为不检而被革职,或者在极不寻常的大幅裁员下,丧失职位。

  就整个群体而言,胥吏的社会地位是很低的。直到帝制中国晚期,他们都不被准许参加科举考试,而参加考试是连农民都可以享有的权利。一般民众不信任、惧怕,甚至讨厌胥吏,而高级官员则鄙视他们。然而,尽管他们到处不受欢迎,他们仍然是帝制中国官僚体系中最根本的一个重要阶层。

  中国人发明造纸术后,将行政上的文书作业提升成为一种艺术。无数的报告、记录和各种文件都成为例行公事,通常还需要制作各种副本。每种文件都有独特的格式,不得有丝毫偏差。由于胥吏精通这些烦琐的细节,他们遂成为官僚体制内不可或缺的角色。

  虽然大多数胥吏没有受过正式教育,他们却能够靠自己的努力学得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文书和算术技能。他们对于繁文缛节的了解,一部分是从工作中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一部分是得自其亲戚或者其他人的私下传授。有些关键性的程序通常是父子相传,或者可以用一笔可观的代价售予新人。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制度中操纵自如,显然是有效地掌握了应用心理学的原理,而且对当时的政治气候有通盘的了解。

  胥吏和文官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他们通常多在自己的家乡任职,相当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虽然政府明令规定其任期只有五年,许多人都能规避这项限制,有些人甚至能将其工作延展而成为终身职务。在帝制中国的大部分历史中,国家通常是不付薪水给胥吏,即使有,他们的薪酬亦相当微薄。但在他们任职期间,却可以向接受他们服务的民众收取各种规费(陋规),公然收贿的机会也不少。一般认为,胥吏职位如此之低,工作时必须卑躬屈膝,还可能受到言语或身体的凌辱,其来源却始终不虞匮乏,理由即在于此。

  和他们的上司一样,胥吏的职务也因为他们在政府组织中占有的地位而有所不同。在软弱、生疏、散漫、无能的官员之下,他们随时准备揽权。一般的情况是“吏强而官弱”,而且不管是政府哪一阶层的职位,官员总是水土不服,胥吏却是如鱼得水。

  在帝制官僚体系中,胥吏之下是小职员组成的阶级。他们的职务虽然各自不同,不过都被归类在一起,称为“僚属”。他们甚至比胥吏更受人歧视,而被列为与**、戏子和奴仆同一阶级。他们获取金钱的途径包括陋规、贿赂和勒索,这些收入通常必须和同谋的胥吏分享。

  在与政府和民众的交往或其他接触之间,这些扮演中间人角色的僚属占有相当重要的关键位置。在交往的每个阶段中,都有许多法律或者其他的漏洞可钻,只要出个价钱,便可以通过衙门的僚属来进行协商。

  地方胥吏惟利是图的程度或许不比中央政府更加严重,但是却可能更为明目张胆。较之于京城中复杂的腐化现象,他们对民众生活的影响,也更为直接而严重。对他们而言,帝国的意义不过是对其生活方式的一些制度化干预而已。

  中央政府的胥吏是处理大多数文书作业的专家,他们娴熟于官僚政治,并且知道许多玄妙的弄权技巧,就某些方面而言,他们甚至比偏远地区的胥吏更难驾驭。

  他们似乎也比较善于掩饰自己的巧取豪夺。胥吏众多的把持伎俩中,包含有一种否决权,他们不仅可以否定直属上司所作的决定,极端的时候甚至连中央部会颁布的政策也能一并否决。胥吏经常使用拖延、假装误解、阳奉阴违以及在细节上大做文章等方法来抗拒命令。

  文官制度之所以特别容易受到把持技巧的控制,主要肇因于两个因素:首先,文官们都曾经长期侵淫于儒家的道德、社会和政治哲学,任何熟悉儒家学说的人都很容易预测出,他们在何种情况下会做出何种决定;其次,文官们通常都在衙门中,根据文件记录的资料做出决策,而文件是其属下的胥吏草拟而成,后者很容易借由疏漏、夸大、直接做假,以及预测各种可能反应等手段来左右上级的决策。

  胥吏虽然可能受到官员惩罚行动的约束,就某一意义而言,官员也受到胥吏的影响。由于胥吏掌握了官员的人事档案以及相关报表,例如功过考核、考试成绩和推荐书信等;官员们不得不提防:如果上述文件遗失、发生错误、或者内容被篡改,自己的事业也可能由而受害。以前发生过一些实例,胥吏在呈给皇帝的升迁建议名单中故意漏掉几个字。基于这些理由,官员通常不愿意和胥吏为敌。他们甚至会因为担心人们知道自己驭下无方,而尽力克制自己,故意不去揭发或者处分胥吏的过失。

  对胥吏和僚属而言,贪污不但是他们增加个人财富的方法,也是他们日常运作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贪污如此普遍而且自成系统,最后它俨然变成处理事情的常规,而不是一种“例外”。接任政府高位的人必须十分廉洁,然而,不管他们知情与否,许多暗盘管理却在私下进行。“暗盘管理”似乎特别适用于描述胥吏和下级僚属的运作方法。他们看准了制度本身的缺失和缺乏效率,有计划地侵夺各种职权,担任实职的管理工作。然后借此图谋私利。

  高级官员也明白,官僚体系很容易因为胥吏的贪污和行政的过失而受到损害。大体而言,当权者很少想要彻底解决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只要官员无法掌握实际行政的细节,他们只能继续听凭属下摆布;同时,只要胥吏继续处于体制之外,而且必须依赖各种手腕来谋求生活,他们一定会继续为本身的私利而设法把持体制。而官员们在担任公职之前,根本没有机会学得对其工作有实用价值的知识。

  宋朝大政治家王安石曾经提出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的改革方案。用现代的观点看,王安石了解危害中国行政体制的主要弊病在于组织设计上的缺失,而不是人性的意志薄弱和容易犯错误。

  在胥吏和僚属把持下的“暗盘管理”,以及官员对控制其属下的无能为力,一经揭开之后,旧日形象的吸引力就大为减弱。虽然中国行政官员兼为儒雅学者的美誉未曾消灭,中国学者出仕时能否成为称职能干的行政人员却越来越受到怀疑。

  然而,只要在甄选公职人员时继续采取竞争性的考试,同时留任和升迁资格也继续经由考绩制度所决定,现代世界就应该感谢帝制中国所创下的行政体系。

  《南风窗》报道:公务化暴力为何愈演愈烈。

  由于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老百姓并不与中央政府直接“面对”,其生活只是纳入基层政府“治理”的范畴,因此对侵害他们的执法人员的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体系的判断——在施暴的人员没有得到惩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恶化了已脆弱的政治—社会生态,而且根据历史经验,社会爆炸的火药桶往往就是由这些事件点燃。

  所谓的“公务化暴力”,指的是在一个对社会具有公共的统治或者管理职能的机构内,它的权力支配关系从单纯的秩序—意识形态里逸出体现为人(统治者、管理者、执法者)对人(被统治者、被管理者和老百姓)进行施虐的那样一种状况。而因为这种施虐是动用公共权力以“执法”为名,它因被纳入维护秩序的范畴而合法化。它与刑事犯罪等暴力的区别在于它的体制化特征。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执法者的公务化暴力还是接着不断发生,使中央政令流于形式。对此的经验考察是:一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防范;二是地方政府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三是地方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坐大”,形成了“独立利益”,使来自中央的政令无法顺利观察;四是由于复杂的关系网络,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风险不大。

  正如腐败一样,公务化暴力也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在制度已将执法人员的权力纳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公务化暴力更多的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

  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在一个秩序中的权力单向支配。因此,从“秩序—意识形态”的评价系统上讲,它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除了一种“显在”的公务化暴力之外,更多的公务化暴力隐藏在他们没有逸出制度规定的行为中。表面上看,很多城管的行为已经“犯规”,但在一个具有权力单向支配特征的秩序里,这种公务化暴力不过是将秩序纳入自己的心理结构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现出这种权力秩序,从而违反了必须将自己的人格隐藏在权力秩序中的“潜规则”。

  而另外一些聪明人将自己的公务化暴力保持在一个没有逸出“秩序—意识形态”制度规定的程度上。平民大众在政府部门里受到的冷脸和办事推委的待遇,就是这种“合法”的公务化暴力。

  “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隐藏的公务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关键的是看权力秩序。因此,我们社会的公务化暴力实际上是内植于管理体系中,是整体的权力秩序所具有的单向支配的一个逻辑结果。“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仅仅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而更多是“隐藏”的公务化暴力的一种升级版本,是权力秩序运作逻辑的“激进表达”。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化暴力得不到遏制,因为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制度的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一个人一旦将自身纳入一个要求服从的等级秩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过“卖”了的自我憎恨。这种自我憎恨,因妨碍其在秩序中的生存而必须得到否认,凡是能让他想起对自我出卖的人,都逻辑地成为他仇恨的目标。而那些比他弱并且碰巧又成为他的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他借以补偿自己的施虐对象。原因正在于这些人作为秩序所规定的权力支配对象,合法化了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不是所有人都是天生的施暴者。尽管一个人将自己纳入权力秩序时,其心理结构会受到影响,但很多人还是能够坚持良知的底线。个别人员作为体制外的施暴者,危害了权力秩序,把他们纳入体制内,改变他们的暴力指向,暴力的发泄合法化,看起来就不仅不能威胁秩序,反而使秩序得到维护。公务化暴力只会引发更多的“体制外暴力”,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bookid=2871585,bookname=《灵噬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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